*ST亚联: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
2022-12-16 20:16:25
(资料图)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亚联发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所涉法律问题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 注 函》所涉法律问题的 法 律 意见书致: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雍行”)接受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发展”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 年 12 月 13 日作出的《关于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441 号)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以下简称“ 《关注函》”)中所涉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对亚联发展为答复《关注函》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对亚联发展的行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判断。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亚联发展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亚联发展答复《关注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注函》第 2 题 《关于受赠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称你公司控股股东大连永利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拟豁免对你公司债务 16,249.76 万元,该债务豁免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之豁免,豁免的债务金额将计入资本公积;同时关联方良运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大连运启元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运启元”) 我部对上述事项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与说明:其价值情况,运启元是否存在未予披露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纠纷诉讼等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是,是否对运启元未来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数据产生不利影响,运启元股权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请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运启元是否存在未予披露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纠纷诉讼等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是,是否对运启元未来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数据产生不利影响 、抚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运启元不动产《档案查档证明》 ,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进行了查询,并分别对运启元和良运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运启元不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别对运启元和良运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运启元不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事项;据等资料,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了查询,并分别对运启元和良运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运启元不存在未披露的纠纷诉讼事项;和运启元出具的说明,运启元不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良运集团及运启元已针对运启元不存在未予披露的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出具了说明与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运启元不存在对良运集团或其他第三方提供未披露的担保的情况; (2)运启元不存在被良运集团或其他第三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3)运启元不存在未披露的纠纷诉讼或潜在诉讼; (4)运启元不存在未披露的其他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上述声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及遗漏之处,如果上述声明不实,本公司愿意对违反上述声明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运启元股权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本所律师查阅了运启元调取的工商档案、良运集团的《企业信用报告》和财务报表、良运集团提供的说明,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了查询,经核查,运启元股权不存在权利限制。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本所认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陈光耀 陈光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陈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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